明代推官:对地方政治的积极影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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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2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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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明代推官是明代基层司法公正的捍卫者。这一点可以从广州府推官颜俊彦的案牍集《盟水斋存牍》中略窥明代推官在维护地方司法公正中所做的努力。

如在《谳略》一卷中,收录有“强盗陈拱琼”一案,其中对案中吴简可的处置上,兵巡道与府理刑厅意见相左。兵巡道认为,吴简可作为强盗陈拱琼、瓦鬼三的同伙,原来拟罪与瓦鬼三皆当“徒”,而现在却“一辟一脱”,出入甚大,发给刑厅复审。

颜俊彦再审依旧坚持原判,认为吴简可系受牵累,当时并未参与抢劫,兵巡道于是将审理意见转详至巡按御史。

巡按批复:“吴简可既系牵累,姑杖释之”,即大体同意颜俊彦的审理意见。

上述案例只不过是《盟水斋存牍》的冰山一角,从《盟水斋存牍》中与上级相左的案例及翻案等大量的案例中,我们既可以看出颜俊彦法律知识的丰富,同时亦能感受到其维护司法公正态度的坚决,对上级的批复不轻易附和,遇有意见相左,往往能够据法以争。

其次,明代推官在地方行政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。刘世杰在考察雷州推官欧阳保的政绩时,亦谈到了欧阳保地方行政方面所作出的贡献。

虽然明代推官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司法和监察方面,但在理刑、察吏之外,推官往往还有众多的临时差遣。此外,在知府、知县缺员时,明代推官照例可以暂署府事、县事,代行地方行政大权,如徐阶,字子升,华亭人,嘉靖二年进士,迁延平府推官,摄郡事。

最后,明代推官是整肃地方吏治的中坚力量。从嘉靖时起,推官逐渐成了巡按在地方上的监察耳目,在协助巡按监察考课官吏的同时,亦为整肃吏治、革除吏弊作出了重要贡献。

明中后期,随着地方“双重监察体制”的崩坏,推官借助巡按力量,在地方监察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。这一点可以从上下级官吏对推官的态度中,略窥一二。

可见,每值推官新任,府衙奸吏为了能够逃避监察,常常用烦苛的政务拖住推官的精力。与府衙奸吏暗中刁难推官不同,布、按二司对推官则是大加拉拢,尤其是科甲出身、深受巡按信任的推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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