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代推官:推官的设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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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2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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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武三年,明太祖采纳了郑沂的建议,于各府设推官一员,推官的设置遂成为有明一代的定制。

明代推官的来源

推官作为明代“体制”内的官员,其选任与明代的“取仕”制度大体相合,即以科目为核心,其他途径为补充。除科目之外,还有出身吏员或布衣者,可以被选任为推官。吏员之所以可以被选任为推官,与明代实行的吏员升转制相关。

明初由于人才缺乏,选官不拘流品,由吏员出身而担任府州县官的例子并不少见。担任一府推官的,亦大有人在。除吏员外,布衣出身者亦可担任推官。明初,朝廷一再下令求贤,荐举大兴。洪武年间,荐举甚至一度成为明廷选补官员的主要途径。

这么大批次的除官,留为京官者只是少数,大多数则被分散到天下各府州县,担任地方官。其中担任推官的亦不在少数,如漳州府推官王得闰,以儒士举;延平府推官陈济,以孝廉举;兴化府推官林文远,以明经举,等。

得益于吏员升转制和荐举制的兴盛,明初推官的来源并不仅限于科目出身。而后资格渐循,推官的选授也越来越严格。

推官的行取

随着科道选人的更变,大约自明中期开始,一般特指科道急缺行取。”考之《明史》,笔者认为,推官的行取大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,其一,推官擢升为科道官;其二,推官除授为部寺官,主要为六部各清吏司主事和大理寺评事。

虽然苏嘉靖认为推官、知县行取为科道官的制度确立于成化六年,但笔者认为此观点是值得商榷的。

成化六年吏部的行取意见主要是针对御史而言,并无明确规定今后推官、知县可以行取为六科给事中。

事实上,直到弘治十二年,监察御史余濂才首次提出给事中“以知县、推官补之”,不过,吏部却以“给事中品从七,知县、推官品正七,难以选补”为由驳回。

直到正德末年,推知行取为六科给事中的制度才最终确定,推知行取为科道官的制度也因之固定了下来。而推官行取为部寺官的制度大致确立于弘治年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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