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妾室与正妻的区别:与奴婢别无二致
妻是正房元配,妾只是“替代品”,二者之间绝不容僭越
我们知道,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本就是建立在男尊女卑的背景下的,所以,衍生出了诸如“夫为妻纲”之类的规矩。
夫与妻之间的关系本就失衡,相比之下小妾的地位更是堪忧。对于一个犯了错的小妾来说,丈夫完全有资格对其进行惩处。在古代,打骂、流放小妾的情况屡见不鲜。即便是丈夫一怒之下将小妾杀之后快,在唐、宋两朝都不会被判处重刑,最严重的结果不过处以徒流。
到了清朝,对杀害小妾这一罪行的惩处更轻,顶多是“杖一百,徒三年”。那么,如果不堪其辱的小妾对丈夫进行了反抗,她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?根据《清律》的记载,“骂夫,杖八十”,倘若小妾敢与丈夫动手,那么便要“俱徒一年或一年半”,且“不问有伤无伤”。
古代的阶级制度是体现在各个方面的,即便是在家庭(家族)中亦是如此。在一个家庭里,妻的地位要明显高于妾,她们的关系更像是主子与仆人。妻子可以随意指使或打骂小妾,妾则不能有任何反抗、侵犯妻的行为。倘若,妾对妻有了冒犯之举,则要“与妾犯夫同罪”。
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,在古代婚姻法中妾是基本不具备权利的,除了最起码的人权之外,她们的处境与奴婢别无二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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